日本居留卡过期:自愿投案指南
如果您的日本在留卡过期且您未在过期日期前提交更新申请,您在法律上即被视为非法滞留(不法残留),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这份2026年指南解释了两种情况、第70条和第24条规定的处罚结构、入管局可能的三种结果(特别许可、自愿离境、遣返)、逐日补救程序、所需文件以及日语柜台用语。

如果您的日本在留卡(residence card)已过期,且您未在过期前提交更新申请,那么即使只过期一天,从过期之日起,您在法律上即被视为“非法滞留”(不法残留)。最重要的一步是,一旦您意识到此情况,应立即向入管局“自愿投案”(出頭)。自愿投案有助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或出国命令(出国命令),避免强制遣返(退去強制)(强制遣返将导致5-10年的再入境禁令)。
- 您是否在过期前提交了申请?在特例期间(特例期間)内,您在入管局处理申请期间(入管法 §20(5))最长可在过期日期后合法滞留2个月。
- 您是否完全忘记了?立即向您所在地区的入管局自首——不要等待、不要工作、不要旅行。
- 处罚范围:最高可处3,000,000日元罚款或3年监禁(入管法 §70);此外,遣返后还有5-10年的入境禁令。
- 如果您有日本配偶、日本籍子女或永住者子女:在许多情况下,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是现实可行的。
本信息截止2026年5月更新,内容基于以下文件:入管局在留期限更新页面、入管局在留特别许可页面、入管局出国命令制度页面、入管局在留资格取消指南,以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e-Gov)。
这是人们私下谈论并为此感到恐慌的情况。法律风险真实存在,但日本的移民制度也为那些诚实自愿出面的人提供了有序的解决途径。本指南将为您介绍两种情况、相关法律、补救程序以及您在初期所需的文件。
两种情况——它们在法律上有所不同
“我的居留卡过期了”可能对应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情况。第一步是确定哪种情况适用于您。
| 情况 | 法律状态 | 应做事项 |
|---|---|---|
| A. 您在过期前提交了更新申请,仍在处理中 | 依据特例期间(特例期間)合法居留——最长可至过期后2个月(入管法 §20(5)) | 随身携带申请受理票和过期卡;等待结果;不要出境日本。 |
| B. 您未在过期前提交申请,现已过期 | 非法滞留(不法残留)——依据第70条的刑事犯罪 | 立即向入管局自首;携带过期卡、护照和在日本生活证明。 |
| C. 您在过期后延迟提交了申请 | 在入管局做出决定前仍属非法滞留;入管局可能受理您的申请,但在过渡期间您仍属法律上的非法状态 | 与B情况相同——自首;不要以为提交申请就能解决刑事风险。 |
| D. 您在国外期间卡片过期 | 视为再入境(みなし再入国)失效;若未在1年内返回,则失去原有在留资格 | 在日本大使馆/领事馆申请新签证;之前的永住权或工作资格无法恢复。 |
情况A:特例期间(特例期間)(人们常忽略的宽限期)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5款规定:如果您在过期日期之前提交了在留期间更新(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在留資格変更)申请,您的居留将保持合法,直至入管局做出决定或自原过期日期起2个月届满——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这便是特例期间(特例期間)。
这在实践中意味着:只要您持有申请受理票(申請受付票),即使您的卡片表面上已过期,您仍然是合法的。请务必随时携带过期卡和受理票。有些雇主和银行可能不理解这条规定——打印出相关的入管局页面(上面已链接)可以避免尴尬的对话。
情况B:不法残留——您忘记提交申请
这是危险的情况。一旦您的卡片过期且没有正在处理的申请,您就将处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0条规定的不法残留(不法残留)状态。计时立即开始——不是14天之后,也不是在任何宽限期之后。网上流传的“14天”是指地址变更通知(在留カード記載事項変更),而非非法滞留。对于忘记申请,法律上没有宽限期。
入管法第70条和第24条规定的处罚
| 条款 | 涵盖内容 | 处罚 |
|---|---|---|
| 入管法 §70(1)v | 超过授权期限滞留 | 最高3年监禁或最高3,000,000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
| 入管法 §24(iv)b | 非法滞留的可遣返理由 | 强制遣返(退去強制);5年再入境禁令(若曾被遣返则为10年) |
| 入管法 §24-3 / 出国命令制度 | 符合条件的非法滞留者自愿投案后获得自愿离境 | 1年再入境禁令(对比5/10年);无拘留;无犯罪记录 |
| 入管法 §50 / 在留特別許可 | 尽管非法滞留仍可获得的酌情特别在留许可 | 获得新在留资格;您可合法留在日本 |
| 入管法 §22-4 | 资格撤销(虚假陈述、无活动等) | 资格取消;设定离境期限(最长30天) |
入管局可能的三种结果
当一名非法滞留者前往入管局时,其案件会归入三种情况之一。具体属于哪种情况,几乎完全取决于您的个人情况以及您如何到达(自愿投案 vs. 被捕)。
1. 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特别居留许可
第50条下的酌情处理途径。法务大臣可以授予非法滞留者新的在留资格。入管局的官方指南(PDF)列出了积极和消极因素:
- 极度积极因素:与日本公民/永住者结婚并真实同居;日本籍子女或永住者子女的亲生父母;在日本长期居住并有稳固的生活基础
- 积极因素:患有本国无法治疗的严重疾病;人口贩运受害者
- 极度消极因素:犯罪记录、多次非法滞留、虚假陈述、与有组织犯罪有牵连
- 中性但重要因素:非法滞留时间长短、您是否自愿出面
2. 出国命令(出国命令)——自愿离境命令
根据第24-3条,如果您 (a) 自愿投案,(b) 未经许可长期工作或有其他违规行为,(c) 没有特定的犯罪记录,并且 (d) 能够迅速自费离境——入管局将发出出国命令(出国命令)。您需在15天内离开日本,不被拘留,并且再入境禁令为1年,而非5年或10年。这是自愿投案与被捕之间的重要区别。
3. 退去强制(退去強制)——遣返
如果您被捕(非自愿投案),或者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被拒绝且不符合出国命令(出国命令)的条件,这将是默认结果。在入管设施内拘留,正式遣返,5年再入境禁令(对于再犯者或因刑事判决≥1年被遣返者为10年)。
LO-PAL观察到的情况
LO-PAL观察到的模式:一名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外国居民,因家庭紧急住院飞回国,原计划在一个月内返回。行程延长至四个月。当他们返回成田机场时,他们的在留卡(在留カード)已过期三周,且视为再入境(みなし再入国)也已失效。在机场,他们被签发了拒绝入境(上陸拒否)通知。他们返回本国,收集了工作证明信、税务记录和原始雇佣合同,然后向日本大使馆重新申请了相同的在留资格。申请获批——但他们失去了用于永住权目的的“居留年限”累计,并且不得不重新开始某些福利。经验教训:如果您将在国外停留时间超出预期,请在离境前申请再入境许可(再入国許可)——视为再入境(みなし再入国)最长有效期仅为1年,且无法在国外延长。
情况B的逐日补救程序
| 日期 | 行动 | 地点 |
|---|---|---|
| 第1天(今天) | 立即停止工作。通知家人。收集下列文件。 | 家中 |
| 第1-2天 | 在您地址所属的地区入管局自首(出頭)(东京:品川;大阪:住之江;名古屋:热田)。 | 地区入管局 |
| 第1-2天 | 在柜台处声明:“在留卡已过期。我前来投案。”(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限が切れています。出頭しました。) | 入管局柜台 |
| 第2天及之后 | 面谈(违反调查)——诚实说明日期、工作和家庭关系。如果需要,请带上翻译。 | 入管局面谈室 |
| 第7-30天 | 入管局评估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出国命令(出国命令)或强制遣返(退去強制)。拘留是可能的,但自愿投案通常会获得假释(仮放免)。 | 入管局 |
| 30-90天 | 最终决定。若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发放新卡。若获出国命令(出国命令):15天内离境。若为强制遣返(退去強制):启动正式遣返程序。 | 入管局 |
按情况所需的材料
| 文件 | 情况A(过期前已提交) | 情况B(非法滞留,自首) | 情况D(过期时在国外) |
|---|---|---|---|
| 过期在留卡 | 必须 | 必须 | 如果可以,请携带 |
| 护照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申请受理票(申請受付票) | 必须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住民票(最新) | 有帮助 | 必须 | 如果仍有记录 |
| 日本配偶/子女的户籍誊本(戸籍謄本) | 如果适用 | 对在留特别许可至关重要 | 如果作为配偶申请 |
| 雇佣证明(在職証明書, 給与明細) | 必须 | 如申请恢复资格则必须 | 领事馆要求 |
| 税务记录(住民税課税証明書, 納税証明書) | 有帮助 | 必须——证明生活稳定 | 如果有 |
| 理由书(理由書) | 不适用 | 必须——解释为何错过更新 | 领事馆要求 |
| 子女入学证明 | 如果相关 | 如果有日本学籍子女则至关重要 | 如果相关 |
过期期间对银行、就业和医院的影响
- 工作:在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工作是第73-2条规定的独立罪行(非法工作)。立即停止。雇主可能被控第73-2-2条(非法工人雇主)。告知您的雇主真相——他们通常宁愿暂时停工,也不愿面临第73-2-2条的指控。
- 银行:银行会在客户尽职调查更新时检查在留卡(在留カード)的有效期。过期卡片可能根据FATF/MOF反洗钱规定触发交易冻结。请勿尝试使用过期卡片更新您的KYC信息。
- 国民健康保险/医院:国民健康保险资格与合法居留挂钩(住民票需附在合法身份下)。保险覆盖可能会被追溯暂停。无论如何,医院都会对您进行紧急治疗,但您可能会按未参保费率被收取费用。
- 手机/水电煤气:运营商账户通常会继续,但新合同需要有效的卡片。
- 驾驶:如果您的日本驾照与您的在留卡(在留カード)挂钩,某些更新需要合法身份。
日本籍/永住者子女父母的特殊考量
根据在留特别许可指南(在留特別許可ガイドライン),拥有日本籍未成年子女(実子)或作为日本籍子女主要抚养人的父母,都被列为重要的积极因素。在真实同居和抚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对于拥有永住者(永住者)身份的子女的父母,通常也适用同样的情况。
可强化此类案件的文件:显示亲子关系的户籍誊本(戸籍謄本)、学校入学证明信、儿科诊所记录、学校家长教师协会(PTA)证明、照片和家庭生活证据,有时还有日本配偶的申诉书(上申書)。
如果您目前在国外时卡片过期
视为再入境(みなし再入国)条款(第26-2条)允许在没有再入境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外停留最长1年——但该期限是严格的,不能在国外延长。如果您超过1年,您的在留资格(包括永住者)将在1年期满之日失效。再次入境需要向海外的日本大使馆重新申请签证。
如果您在离境前申请了正式的再入境许可(再入国許可)(最长5年;永住者为6年),规则会更宽松,但同样的卡片过期/许可过期逻辑仍然适用。在预订回程航班前,请务必检查这两个日期。
日语柜台用语
- 抵达柜台时:“我的在留卡过期了。我前来投案。我希望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限が過ぎてしまいました。出頭しました。在留特別許可をお願いしたいです。)
- 申请受理票遗失:“我遗失了申请受理票。请帮我补办。”(申請受付票を紛失しました。再発行をお願いします。)
- 请求翻译:“请提供[母语]翻译。”([母国語] の通訳をお願いします。)
- 询问出国命令:“我是否符合出国命令制度的条件?”(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になりますか。)
- 确认下一步:“请告诉我下次来访的日期和所需文件。”(次に来庁する日と必要書類を教えてください。)
免费官方帮助——在付费寻求帮助前请先利用这些资源
- 入管局外国人咨询中心 — 0570-013904 — 提供日语、英语、中文、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越南语、菲律宾语、印尼语、泰语、尼泊尔语服务
- 日本法律支援中心(Houterasu)多语言热线 — 0570-078377 — 为外国居民提供免费的通用法律信息
- 地区入管局目录 — 查找您地址所属的办事处
- 如果涉及刑事风险,请聘请专门从事移民事务的行政书士(Gyoseishoshi),或通过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bengoshi)。
人们常犯的三个错误
- “有14天的宽限期。”没有。14天规定是针对地址变更通知,而不是针对非法滞留。一旦在没有待处理申请的情况下过期,您将立即进入第70条规定的范围。
- “如果我悄悄离开日本,没人会注意到。”入管局的IBIS/JISIS系统会记录每一次出境。非法滞留者在未自首的情况下离境,将自动触发遣返处理和5年禁令。
- “我的公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雇主不能追溯性地提交更新申请。他们可以支持您的理由书并提供雇佣证明,但补救措施必须由您自己(如果选择,可由行政书士或律师协助)来完成。
相关LO-PAL指南
免责声明:本文是截至2026年5月关于日本移民法律的一般信息,而非法律建议。非法滞留案件的结果具有酌情性,并取决于具体情况。在提交申请或拜访入管局之前,请咨询专门从事移民事务的行政书士(Gyoseishoshi)、律师(bengoshi)、入管局外国人咨询中心或日本法律支援中心(Houterasu)。引用的处罚范围为法定最高限额;实际结果各异。在留资格撤销和特别许可决定由法务大臣根据个案情况做出。
请一位当地日本人陪您去入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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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LO-PAL
Former Medical Coordinator for Foreign Patients (Ministry of Health programme) and legal affairs professional. Built LO-PAL from firsthand experience navigating life abroad.
Written with partial AI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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